静 乐 县 教 育 科 技 局
静教科函﹝2016﹞24号
关于转发省妇女联合会省妇女
儿童发展基金会幸福启航关爱困境
儿童公益项目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近日发起和实施“幸福启航·关爱困境儿童公益项目”,旨在为我省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困境儿童提供一次性临时救助或“一对一”帮扶。现将有关项目内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要求对困境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如实登记并填写登记表,提供拟救助困境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实际抚养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当地乡(镇)村两级、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贫困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上报资料必须符合项目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上报资料一式四份,请务于6月19日之前报县妇联三份、局基教科一份。
附件:
1.幸福启航•关爱困境儿童公益项目
2.困境儿童情况登计表
3.静乐县2016年幸福启航•关爱困境儿童公益项目统计表
静乐县教育科技局
附件1:
幸福启航·关爱困境儿童公益项目
一、项目背景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然而,在我们身边,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困境儿童,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生活缺乏支持、学习缺乏帮助、心里缺乏关爱、感情缺乏寄托,他们渴望呵护,渴望关怀,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爱和帮助。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发起和实施“幸福启航·关爱困境儿童公益项目”,旨在对山西省内的困境儿童进行助学、助养、助困、助医,帮助他们走出成长中的困境,成就他们对未来的梦想和希望。
二、项目组织
主办单位: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协办单位:各市、县妇女联合会
三、项目内容
为我省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困境儿童提供一次性临时救助或“一对一”帮扶,用于困境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费用,使他们健康成长,享受生活的快乐。
四、帮扶对象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突发各类意外事故或灾害面临困境的儿童;其他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面临困境的儿童。
五、帮扶标准
1、限定性捐赠定向救助帮扶对象,资金结余部分救助其他帮扶对象;
2、非限定性捐赠按以下标准救助:
困境儿童助学:每人500--1000元/年。
困境儿童助医:一次性资助3000-10000元。
困境儿童生活救助:一次性资助1000元。
3、对无人抚养儿童与志愿者结对实行“一对一”帮扶。
六、资金募集
“幸福启航·关爱困境儿童公益项目”爱心款项、物质接收单位为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捐赠方式如下:
1、汇款捐赠:
户 名: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华夏银行太原水西门街支行
账 号:117****0000597284
2、微信捐赠二维码:
(捐款时,请注明捐款人名称(姓名)和“消除困境儿童”字样。)
七、帮扶流程
(一)建立困境儿童档案
以市、县妇联为依托,对困境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在册,并将其情况做好逐年追踪记录。
(二)申报及审核
1、拟救助困境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实际抚养人,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困境儿童帮扶登记表》(可登陆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网站下载),提供拟救助困境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实际抚养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当地乡(镇)村两级、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贫困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一式四份)。
2、市、县妇联审核同意后,报省妇联儿童家庭部提交省妇儿基金会。
3、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审核确定帮扶对象及帮扶办法。
(三) 帮扶实施
1、有定向性捐赠的困境儿童按实际捐赠额给予救助,资金结余部分救助其他帮扶对象;无定向性捐赠的困境儿童根据募集情况,按帮扶标准给予救助;对无人抚养儿童与志愿者结对实行“一对一”帮扶。
2、对已给予帮扶的困境儿童,省妇儿基金会、各市妇联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回访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3、项目执行费用控制在资金总额的6-8%,主要用于项目宣传、组织及志愿者工作补助等。
八、联系方式
山西省妇联儿童和家庭工作部:****
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网站:
****
附件2: 困境儿童情况登计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照片 (电子版) 身份证号 学校及年级 家庭住址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其他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家庭基本情况: (接上页) 申报单位意见 (学校/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市、县妇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一人一表,孤儿需注明监护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