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晋政发〔20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切实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把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将工作重心放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保障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要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率先实现均衡发展为重点,同时积极推进市区范围内均衡发展,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和校舍安全标准,办学条件基本均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所有学校公用经费拨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办学经费保障水平基本均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行,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机制,教师配置基本均衡;贫困家庭学生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得到保障,特殊教育得到加强,不同社会群体受教育机会基本均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进一步完善,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机会基本均衡;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教育质量显著提升,“择校热”、“乱收费”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促进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
(三)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制订本区域内学校分步达到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对办学条件低于基本标准的学校要限期改造,力争2013年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标准进行加固改造和维修,使所有学校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努力把中小学建成最安全、学生家长放心的地方。新建学校必须履行严格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验收等基本建设手续,确保中小学师生安全。
(五)大力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义务教育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和薄弱学校改造。不得建设服务于少数学生的“窗口学校”、“重点学校”等。鼓励优质学校采取建分校、兼并薄弱学校或与薄弱学校“结对子”等方式,提高区域内学校整体均衡水平。
(六)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继续充实完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设施设备,加大教育软件资源开发和教师培训力度,强化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管理和应用,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七)继续实施“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力争到2012年,全省有80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要求。
三、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八)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足额按时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九)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正常预算内拨款。
(十)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要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有关项目专项经费,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保证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审计监督,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管理。
四、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大力加强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和培训制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交流。校长、教师交流以县为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校长、教师定期交流的实施办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培训、老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定期培训等制度,努力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完善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制度。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都要履行到农村学校支教的责任。要建立骨干教师在市、县范围内巡回授课和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制度,积极开展送教下乡活动。中小学特级教师及省、市、县三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要有两周以上时间到农村学校进行示范授课、巡回教学、听课指导等形式的支教服务活动。举办师范教育的高等学校要建立高年级师范学生到农村中小学实习支教制度,实习点以农村中小学校为主,时间一般为半年。
(十三)逐步消除“代教”现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和自然减员情况,及时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要清理占编不在岗人员,及时调整学校编制余缺,不得以任何借口使农村中小学校出现空编、缺编或教师不到位现象。目前尚有空余编制的县(市、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补足编制。新招聘的教师要优先安排到农村学校。对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保留的教学点,应配备公办教师。中小学校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和没有教师资格证人员顶岗任教,取消“代教”现象。
(十四)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切实保证教师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建立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统筹机制,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五、深化改革,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坚持以县统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结合城镇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及移民并村,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寄宿制小学和四轨以上的标准化初中。
(十六)加快城市和县城学校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村)镇体系规划及城市、镇、乡、村规划,科学安排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布局,加大城镇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标准化中小学校,于2012年前基本解决城市和县镇所在地中小学生入学难问题,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和大班容量现象。
(十七)加快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注重过程、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的评价制度。高中阶段招生要积极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各地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初中生源的均衡分布,2010年全省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六、加大扶持力度,保障弱势群体公平受教育权益
(十八)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要扩大农民工子女就学范围,简化入学手续,多方提供方便。要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十九)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依托小学或初中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不达国家设置标准的,要努力改善条件,完善配置,达到标准化要求。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两免一补”资助范围,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二十)进一步做好城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幅度,不使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制订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为保障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七、规范管理,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
(二十一)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把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坚决禁止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禁止单纯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评价、奖励。中小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大力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制度。积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和管理模式,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心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二十二)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核、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奖励、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教师、班级、学生进行排名和奖励。要坚决纠正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建立覆盖区域内每一所学校和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将每一所学校都办成管理规范、教风严谨、质量优良和群众满意的学校。
(二十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示范”、“实验”学校评比活动。除国家及省进行义务教育阶段重大实验提出要求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进行各类“示范”、“实验”等评选、建设或命名活动,不得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建设或支持少数示范学校、窗口学校。原已评定的各类“示范”、“实验”学校,要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正确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经费拨付、设施配置、教师配备、生源分配等方面不得再享有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责任,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认真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每位市、县领导都要联系一至两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定期调研,及时了解、研究、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薄弱学校尽快转化为优质学校。省人民政府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二十五)强化教育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工作中问题较多、城乡教育差距过大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六)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服务教育的意识,严格规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各种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校进行检查,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