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有效推进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实施,推动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计划的143所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按照“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在省政府统筹组织和市政府协调安排下,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计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加强领导,统一管理,成立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教育文化广电体局、县财政局、县药品食品安全监督局、县物价局、县监察局、县农委、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或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简称“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全县 “计划” 实施当中的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 各领导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统筹公共财政资源,及时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制订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扶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改善伙房、炊餐用具等后勤服务设施,保证必要的后勤服务人员补助和托餐教师补助,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三)县物价局负责组织对“计划”实施当中的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食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四)县农委牵头负责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牧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不合格农牧产品进入“计划”实施中的食品供应市场。
(五)县工商局负责食品供应企业的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并牵头与县质检局负责对“计划”实施中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管,查处食品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六)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七)食品药品监管局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并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八)监察局、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 “计 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 实施公开透明。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把实施“计划”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和总结在确定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八条 鼓励社会参与“计划”的实施。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计划”的实施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领导组成员单位和供餐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与农村中小学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负责,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三章 供餐模式及内容
第十条 必须明确,营养餐不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或是解馋,主要是为了保证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要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形式和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实际需要,具体确定供餐形式,原则上采用学校食堂提供早午餐或课间操时间加餐,一般不提倡在晚饭时提供营养餐。教学点采用教师托餐的形式提供课间加餐。各农村中小学可结合当地学生情况、饮食习惯和物产资源,参照国家制定的营养食谱和配餐指南,科学确定具体的供餐形式和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二)供餐内容。实践证明,“一颗鸡蛋工程”是很好的学生营养改善形式,安全、易行、可靠、好操作。从“计划”实施之始起,“一颗鸡蛋工程”正式归并入营养改善计划,统筹进行,所有农村学校要继续保证每天早餐向学生供应一颗熟鸡蛋。除此之外,原则上向学生提供袋装奶、鲜肉、豆腐、蔬菜、水果等高营养食品,或者高质量的火腿,具体内容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学生营养状况定期监测制度。由县卫生局组织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农村中小学食堂工作人员和师生,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学生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就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对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科学指导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和教学点托餐条件。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建设、改造和配套,列为教育重点建设内容,优先建设;为教学点提供必要的炊餐用具,为“计划”实施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学校将食堂管理列为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长期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学校要继续完善并严格实施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定期除虫灭害制度、餐具定时清洗消毒制度、食堂和贮存室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全部上墙明示,强化卫生检查及奖惩,严防鼠患虫害、发霉发变,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出了问题严肃追究伙管人员和校长责任,学校工作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各校要按照实际需要配齐合格的食堂工作人员。聘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进行健康检查,开展饮食卫生知识培训,培训不合格和品行、健康有问题的不准录用。对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对不合格者一律辞退。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学校要为工作人员配好必须的工作衣帽、橡胶手套,卫生清洁用品;要求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体制,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在保证伙食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师生伙食费支出,进一步优化学校伙食管理,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农村中小学校长要经常深入伙房餐厅检查伙食情况,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计划”收支情况每周一小结,每月一公示,食谱提前一周公示;学生当天享受营养餐,当天签字。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适当的渠道,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营养办备案。
第十七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与筹措。“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
(一)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3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二)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设立“计划”资金特设专户,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计划”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局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二)学校要进一步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县财政局以适当方式和渠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农村中小学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县营养办要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经常不定期深入学校进行跟踪检查,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五)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和资金管理问责机制。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 严肃处理。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实施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卫生、防疫、食药监督等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对学校提出改进建议意见,限期达标。限期不达标的学校,取消“计划”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食品采购。
(一)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由县采购中心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对实施“计划”的学校所需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组织本县大型超市议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由学校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送营养办备案;食品配送服务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考虑到本县实际情况,偏远学校可与商业部门批准的当地农家便利店签订供货协议,由其供应“计划”所需食品。
(二)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学校采购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学校要严把食品质量关,每次食品和食品原材料入库,必须由专门的食品检验员验收签字负责,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三)县营养办要督促指导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继续推行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取消其供货资格。
(四)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存放管理。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 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二十六条 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教育、食药监、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计划”实施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八条 县卫生和食药监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深入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培训要将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企业纳入培训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与供货商是否签订购货合同,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六)对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七)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八)国家补助资金到位后,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方式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实施“计划”的学校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组织听证对话会或家长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计划”实施情况;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教育部门每年对实施“计划”的学校进行考核;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定期公示“计划”实施的收支情况;政府将要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县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和招投标等商业活动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校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县“营养办”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 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要求,为 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 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该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 在当地有关部门办齐各项手续。
第二章 布局与设施
第四条 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食堂距牲 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 放点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许距离为 25 米。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不应与教学用 房合并设置(小伙房除外)。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 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食堂一般应包括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 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六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8 平方 米,墙壁应有 1.5 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 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 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 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和设备。
第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不 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
第八条 根据供餐人数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及设备。
第九条 配备由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 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配备 2 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 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标明用 途。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第十条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
第十一条 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 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三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 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 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十四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 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 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五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 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
第十六条 清洗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 卫生标准或要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 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七条 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桶),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 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 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 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十九条 食堂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 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包装上必须标识或加印(贴)“QS”标志。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 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从农户个人手中采购的食品及 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供货商定期同学校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一条 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将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 况予以公示,接受学生、老师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一)“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 厂家)产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 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 食品。
(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 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
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四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 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 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 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 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 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九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 个人生活物品。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 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 料。
第三十一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 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 70℃。
第三十二条 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 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 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 响学生健康的食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量不少 于 100 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的间隔时间 一般不超过 2 个小时,若超过 2 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七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 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 消毒,归位摆放。
第三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 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 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食品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 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岗位责任制,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就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任务到位, 责任到人。
第四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食堂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掌握有关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 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 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局和卫局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局进行调查,按卫生就的 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根据卫生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运转,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 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实行单独核算。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监督,保证原料采购、食物领取、库存盘点等流程规范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十四条 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四十五条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学校,必须 确保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给学生 个人和家长,也不得用于其它成本开支。
第四十六条 食堂结余款,必须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和食堂设施、设备,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 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条 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食堂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财政补助 收入、其它收入。
(一)学生伙食收入:食堂可向就餐学生适当收费,收 费标准依据食物及食材性原料、燃料、水电费等支出计算, 不得将人工成本和设备折旧成本折算在内。
(二)财政补助收入:县财政专项用于食堂从业人员的人工费用拨款收入。
(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纳入学生就餐 补助管理的学校,可将这部分资金计入食堂收入。
(四)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可将补助资金计 入食堂收入。
(五)其它收入:个人、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各方面 对改善学生伙食的捐赠、赞助等。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标准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 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食堂使用的房屋等 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一)原材料成本:食物及食材、水、电、燃料、运输 等费用支出。对于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或只提供一顿午餐的 小规模学校食堂(伙房),该部分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人工成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各项按规 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人工成本所需资金应由地方财政妥善 安排,不得计入学生就餐费用,也不得占用学校公用经费资金。
(三)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性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 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五十条 教育局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办 法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五十一条 教育局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 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 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 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 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五十三条 对食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行贿 受贿、损公肥私、“吃回扣”等违法行为,以及虚报、冒领、 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财政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县工商局、质检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